2月28日,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,称2月26日演员费霞(艺名:林允)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。该纠纷案历时两年半,被告因发布侮辱、诽谤费霞的博文,被判令构成对费霞名誉权的侵犯,须在其微博主页置顶位置持续十五日向费霞公开致歉,并赔偿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。
2017年10月,微博用户“娱叭姐”发布了关于林允小时候“很叛逆、会早恋、会打人,被学校开除”等侮辱诽谤性内容,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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